《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
問題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為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隨州市制定了《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9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保障對象范圍;二是規定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戶型面積要求,準入、退出標準;三是規定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供給渠道;四是規定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請審核認定流程;五是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明確支持政策。六是保障措施?,F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重視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的要求,湖北省住建廳于2022年6月22日印發了《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目的是著力解決好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在工作地無房或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問題,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從而釋放消費潛力。我市出臺實施意見,構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一方面可以有效解決城市各類住房困難群體住房問題,推進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推動房地產市場去庫存,促進房地產業轉型發展,一舉多得、一舉多效。
二、起草過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號)、《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市住建局起草了《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先后完成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充分吸納了司法部門合法性和廉潔性審查意見并修改完善,形成了《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對象范圍
《意見》明確的對象范圍包括: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在工作地無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家庭;引進人才中在工作地無房人員。同時明確:“解決其他群體住房困難問題可參照執行”。在突出解決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基礎上,將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延伸到引進人才及城市各類住房困難群體。
(二)關于保障標準
1.戶型面積?!兑庖姟访鞔_:供給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中小戶型為主,單套面積原則上控制在普通商品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以下(按契稅征收標準,為142平方米以下)。
2.租售標準?!兑庖姟访鞔_:面向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基準價原則上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商住住房市場價格,并給予適當優惠。充分考慮承租人的承受能力。以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綜合評定。
3.準入標準?!兑庖姟访鞔_: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①在工作地無住房;②人均住房面積低于40平方米;③三世同堂或兩孩以上的住房困難家庭。
(四)關于房源供給渠道
《意見》在省實施意見明確的8種方式基礎上,結合我市目前安置房空置量較大的實際,增加了“在滿足實際安置需求后閑置的安置房,可轉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方式。同時明確:“重點采取收購商品房、在建房地產項目和盤活轉換閑置安置房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對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要做好管控,適度發展”。
對通過購買商品住房、收購在建工程、新供應國有土地建設、商住項目配建、開發企業未售商品住房及符合相關規定的安置房轉換方式供給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采取先租后售,租賃滿5年后,承租人可申請轉為共有產權住房,購買部分或者全部產權。已交的租金,可以計入購房款。共有產權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購買全部產權的情況下,可申請轉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其他方式供給的只租不售。
(五)關于項目審核認定流程。為規范項目審批管理,《意見》明確了各類方式供給的保租房項目的申請條件、應提交資料及審核認定程序。
(六)關于支持政策?!兑庖姟犯鶕沂∠嚓P文件規定,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財稅、金融、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各項支持政策。
(七)其他需說明內容。打造城鄉融合發展示范區,是省委賦予我市的重大政治任務和新的使命責任。目前我市農村因大量農民進城,導致農村宅基地、房屋閑置或荒廢,但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卻又比較緊缺。亟需對農村大量閑置宅基地、房屋等進行盤活,讓“沉睡的資產資源活起來”。為此《意見》明確:“鼓勵各地、投融資公司充分結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和服務鄉村振興,結合鄉村振興的“三變”改革,探索將農村閑置的山場、土地、房產等各類資源資產盤活與城鎮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發展結合起來。允許已進城農民及有意愿進城農民,自愿將其擁有的農村資源資產作價,置換城鎮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所作價款可抵扣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和購買產權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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