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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隨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重新修改印發了《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2〕19號)?,F將文件重新修改印發的背景、修改內容等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和2022年3月31日市司法局《關于部分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將屆滿的通知》,2020年8月6日印發、9月1日起執行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0〕18號)2年有效期即將屆滿(沒有明確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需組織評估后重新公布實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人大代表、管理部門、社區干部、平臺公司、中介機構和法律顧問等方面的人員與專家,對《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了認真評估。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該文件應繼續沿用,同時考慮到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建議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市政府五屆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修訂稿)》。8月1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關于公布實施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
二、修訂內容
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廉潔性審查意見以及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將隨政辦發〔2020〕18號文件正文部分作出如下修訂:
一是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實施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被廢止,將隨政辦發〔2020〕18號文件第1頁第一段修改為:“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和全市經濟發展狀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隨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予以重新發布(以下簡稱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是鑒于需要重新印發文件并明確有效期,將隨政辦發〔2020〕18號文件第2頁第六條修改為:“本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和監督實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峨S州市城區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隨政辦發〔2020〕18號)同時廢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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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2022年8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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