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6月7日
隨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城市水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節約用水(以下簡稱城市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市本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節約用水,是指在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前提下,城市采取綜合措施,減少取水、用水過程中水的損失、消耗和污染,杜絕用水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種活動。
第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政策、規劃、標準的擬定,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發改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標準,制定、完善產業和項目政策,健全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經信等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標準和政策措施,指導本行業、領域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文旅、衛健、市場監管、統計、城管執法、機關事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的研發和推廣,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學校教學和文明創建內容,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和法律法規,提倡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發揮節約用水示范作用。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提示標志,引導公民節約用水。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健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推進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
第八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統一的城市節約用水中長期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節約用水重點行業、領域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編制本行業、領域節約用水實施方案。
第九條 節約用水實行非居民用水戶和居民用水戶分類管理。
居民用水戶的價格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具體計價辦法由市發改部門依法制定。
對非居民用水戶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計價辦法由市發改部門依法制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用水的,征收的超定額(計劃)加價水費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條 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城市供水管網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不得新建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確需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所取水量一并納入該用戶用水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根據用水定額,向用水單位下達用水計劃,并定期組織考核,超過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單位應該實施節水改造。采用定額方式下達用水計劃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用水額度。
第十二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達到規定取用水量的用水單位,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記錄臺賬,及時、如實報送相關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重點用水單位名錄,對納入名錄的用水單位用水情況進行動態監測,重點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原始用水記錄臺賬。
重點監控目錄內的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并根據測試結果及時調整,發現用水單位有浪費用水現象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共同指導好各計劃用水單位開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改進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應當包括節水設計審查的內容。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導企業、單位和個人采取節約用水措施,促進節水增效、節水減排、節水降損和節水開源。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完善用水計量和監測制度,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降低用水消耗。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標準,采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用水效率。禁止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廢水深度處理和達標再利用。
新建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供排水、污水處理及循環用水等設施;鼓勵工業集聚區統一供水、廢水集中處理和企業間循環用水,實現水資源集成優化利用。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供水設施改造、維護,定期進行巡查、檢測,減少管網漏損。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公開漏損維修服務聯系方式,及時維修故障設施;故障無法及時排除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漏損水量。
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和用水戶應當加強對內部供水管網、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維護管理,采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漏損率,防止水污染。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常規水源的開發利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海綿城市建設,加強雨水資源利用。新建、改建工業集聚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大型公共建筑時,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集蓄利用或者再生水處理利用設施。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參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鼓勵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使用非常規水源。
利用非常規水源應當符合相應用途的水質標準。
洗車、游泳館、水上娛樂、經營洗浴等高耗水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節水技術,安裝節水設施,采取節水措施或者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條 生產、銷售用水產品,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水效標識制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用水產品。公共建筑、公共場所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加強日常用水管理。居民用水戶應當節約用水,積極鼓勵和倡導居民選用節水型器具。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和指導城市用水戶開展節約用水工作,加強用水監督,發現用水浪費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節水統計臺賬,并按規定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節水統計資料。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提供計劃用水戶的用水量和相關資料。
第四章 保障和激勵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統籌相關行業、領域財政資金用于節約用水,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改、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式水價等水價機制,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
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或者政府定價;實行政府定價的,應當給予價格優惠。
制定和調整水價應當依法聽證、論證評估,充分聽取公眾、用水單位和行業組織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水價調節、財政補助、稅收優惠、立項爭資等方式支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活動:
(一)節水型城市和節水載體示范建設;
(二)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研發、推廣和應用;
(三)水平衡測試和節水技術改造;
(四)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五)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治理;
(六)提高用水質效的相關節約用水項目、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在下列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研發、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
(二)用水戶節約用水成效顯著,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三)節約用水宣傳教育;
(四)其他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計劃用水單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原始用水記錄臺賬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自用水率或者管網漏損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之外的,經過處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水資源,包括雨水、再生水等。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處理,達到特定水質標準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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