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11056632/2022-16535
主題分類
水利;城鄉建設(含住房)
發布日期
2022-04-26
發文字號
隨政發〔2022〕13號
效力狀態
有效
編輯
楊文明
審核
楊文明
發布機構
隨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隨州市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隨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隨州市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規范供水用水活動,保障供水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隨州市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和鄉鎮供水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和鄉鎮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農村、鄉鎮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和鄉鎮供水實行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的原則,確保農村和鄉鎮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所轄范圍內農村和鄉鎮供水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管理機構和人員、工程建設、運行管理等工作,應當將農村和鄉鎮供水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農村和鄉鎮供水事業發展,所需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長效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和鄉鎮供水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和鄉鎮供水用水的規劃、建設、監督與管理。日常工作由其組建的農村和鄉鎮供水用水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審批和供水水價核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資金的籌集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保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和水源涵養林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水質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村和鄉鎮供水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住建、供電、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和鄉鎮供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扶持。

(一)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應當作為公益性項目用地予以優先安排;

(二)農村供水工程用電應優先保障,并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三)農村供水工程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實際水量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的取水,依法免征水資源費;

(四)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源水質、供水水質的監測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運行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和鄉鎮供水水源、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或者損毀農村和鄉鎮供水水源、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水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安全用水、節約用水和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和鄉鎮供水規劃,依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和鄉鎮供水規劃應當與城市供水規劃相銜接,納入城鄉規劃,因地制宜建設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促進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延伸,逐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經批準的農村和鄉鎮供水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和備案。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資、社會融資、群眾籌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建設。

鄉鎮公共供水應當由政府主導,可以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農村和鄉鎮供水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基本建設相關程序辦理項目申報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工程建設有關設備、材料等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與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工程實體、其他固定資產和工程檔案資料等的移交手續。

第三章 供水、用水和節水

第十三條 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所有權:

(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歸國家所有;

(二)由集體籌資籌勞建設的供水工程,歸集體所有;

(三)由個人(企業)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歸投資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按出資比例確定。

第(一)(四)項中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的政府投資部分,其所有權不得拍賣、轉讓。

第十四條 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簡稱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農村和鄉鎮的所有供水工程都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工程用途。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經營權轉讓,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或者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并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組織對農村和鄉鎮供水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村和鄉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以及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方可從事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的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安裝質量合格的結算水表,其費用由用水戶承擔。需要安裝、改裝結算水表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并由供水單位組織實施。結算水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計量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定檢定周期進行校驗。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不得擅自歇業、停業。因檢修、施工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水戶。發生上述問題,均應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農村供水單位暫停供水超過三天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鄉鎮供水單位搶修、更換或者檢修供水設施,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24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設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在緊急情況下,供水單位可以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物件等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搶修作業完成后,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農村和鄉鎮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供水單位與用水戶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價政策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農村、鄉鎮供水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農村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供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量、水質、水壓和供水保證率要求;

(二)定期檢測、維修、養護供水設施,并建檔登記;

(三)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鄉鎮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試點,并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鎮供水水壓標準;

(三)保障穩定、不間斷供水;

(四)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五)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六)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七)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用水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公共用水;

(四)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用水戶未按合同約定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農村供水單位應當書面向欠費用水戶送達《催款通知單》。農村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后30日內仍未繳納水費和違約金的,農村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中止供水并事先通知用戶。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戶繳清拖欠的水費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后,農村供水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

鄉鎮用水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納水費的,經催交兩次以上,鄉鎮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納的,鄉鎮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中止供水并事先通知用水戶。用水戶足額補交欠費后,鄉鎮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供水單位對欠費用水戶中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對其他正常交費用水戶的供水。

第二十二條 農村和鄉鎮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定額,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每月進行考核。供水單位應當每月向主管部門報送計劃用水單位月度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并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四章 水價和水費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根據用水性質和用途實行分類定價。

農村供水工程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當用于對應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

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鄉鎮供水價格時,應當實行供水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

推行鄉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延伸供水的,應當給予農村用水戶一定優惠。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對農村供水直接抄表到戶,計量收費。城市供水單位尚未直接抄表到戶的,應當按照城鄉用水戶終端水價大體一致的原則,酌情考慮農村管網的經營成本和水損,合理確定農村供水的躉售水價,在躉售水價的基礎上確定農村用水戶的用水價格。

第二十七條 農村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一戶一表、按用水戶的實測水量實施計量收費,并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

實行兩部制水價的,基本水費按用水戶的月基本用水定額收取,計量水費按用水戶的月實際用水量扣除月基本用水定額后的余額收取。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分別確定各用水戶的月基本用水定額,報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農村居民月基本用水定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農村飲用水基本安全的水量標準核定。

第二十八條 農村供水價格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延伸供水、鄉鎮集中供水、聯村供水的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跨行政區域集中供水的,報市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縣級城鄉公共管網供水價格管理規定執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農村供水價格時,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的定價聽證目錄依法實行聽證。

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水用水雙方在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供水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

農村供水價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應當依法調整價格或者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經核準的供水價格由于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供水工程水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供水水費。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信息檔案,加強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各類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保養、維修,確保安全供水。

(一)供水單位每天應記錄水源取水量、藥劑投放量,定期觀測取水口水位、水質變化和來水情況;及時清理取水口處的雜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處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應對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二)供水單位每天應記錄水廠供水量和供水壓力,并保持廠區良好的衛生狀況;定期對取水設施、管道、供水構筑物和設備等進行檢查、維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記錄。

(三)供水泵站管理應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機電設備每月保養一次,停止工作的機電設備每月試運轉一次。要經常巡查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記錄儀表讀數,觀察機組的振動和噪聲,發現異常,及時排查處理。

(四)蓄水池、過濾池、檢查井應設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加氯間、配電室、機泵房要設警示標志;各車間應當配備滅火設備;禁止閑雜人員進入車間,禁止非崗人員操作設備。供水主管線要設立明顯的指示標識,管線中的進(排)氣閥、管道附屬設施應定期檢修。

(五)危險化學品應設置單獨存放間,加強管理,確保安全。

(六)結算水表及結算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結算水表至用水龍頭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理和維護。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村內農村供水設施的維護。

第三十三條 禁止擅自在農村和鄉鎮公共供水管網上連接取水設施或者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農村和鄉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農村和鄉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和鄉鎮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明確保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供水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保護區內設立保護標志,告知保護范圍及禁止事項。嚴禁毀壞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界牌、界樁等標志。

在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等作業;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糞便等廢棄物、污染物;

(五)其他危害農村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鄉鎮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農村和鄉鎮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按照供水單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和鄉鎮公共供水設施。

確需改裝、遷移、拆除農村和鄉鎮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因改裝、遷移、拆除農村和鄉鎮公共供水設施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提農村供水工程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費,用于對應農村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保證??顚S?。

建立縣級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專項用于農村供水工程較大的設施維修、設備更新,以及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工程緊急搶修的相關費用。維修養護基金來源為縣級財政補貼、水費計提資金、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社會捐贈等。維修養護基金制度的建立、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 水源與水質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和鄉鎮供水水源的保護和供水水質的監管,提升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水質檢測能力,切實保障農村和鄉鎮供水水質安全。

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和鄉鎮供水水源的保護和對供水水質的監測工作,定期組織有關機構對供水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公布結果。

第三十九條 農村和鄉鎮供水工程取用水源應當統籌規劃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水源。

農村和鄉鎮供水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集中供水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具體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明確保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缈h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集中供水工程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以一般河流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護區為取水點上游不少于1000米至下游不少于100米的水域;

(二)以水庫、湖泊和池塘為供水水源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者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

(三)以地下水、泉水為供水水源的,水源保護區為取水點周圍不少于100米的范圍。

水井、水窖等分散供水工程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為取水點周圍不少于30米的范圍。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水源保護標志,告知保護范圍及禁止事項,并在水源補充范圍內植樹種草,涵養水源。

第四十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排放工業污水、生活廢水;

(二)堆放、傾倒、填埋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三)修建廁所、畜禽養殖場;

(四)從事畜禽養殖、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

(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殘留農藥和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漁用飼料、漁藥;

(六)從事圍墾河道和灘涂、填湖造地等違法侵占水面的活動;

(七)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八)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或者可能導致水源枯竭的活動;

(九)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地質鉆探過程中,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分層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四十一條 供水單位使用的凈水劑、消毒劑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省標準。用于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并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農村和鄉鎮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頻次、指標,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定期向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尚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供水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農村供水應急預案。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預防和減少突發供水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障供水安全。

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故造成水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供水安全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鎮級、縣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報告。

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農村和鄉鎮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壞或者水質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供水單位、工程參建單位、用水戶以及相關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阻撓和干擾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農村和鄉鎮供水單位對公共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或者搶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和鄉鎮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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